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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9********,汉族,高中文化,东台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东台市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东路。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经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照东,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5时39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苏JXW***号小型轿车,沿东台市X1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公里+610米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手推人力三轮车横过道路的姜某某相撞,致姜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赔偿协议,并另外补偿10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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