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路**栋**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至11月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多次盗窃盆栽,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9日、11月2日、11月3日、11月4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分别去到连州市连州镇**路“**的店”,共盗窃了5盆盆栽;
2.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去到连州市连州镇**路“**花店”盗窃了1盆盆栽。
经鉴定,上述被盗盆栽价值人民币395元。事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均表示谅解严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严某某虽然多次盗窃,但其所得赃物价值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在公安机关开展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与被害人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严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