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1199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深度票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程序员,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办事处**村**号,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街道**社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通过“交易猫”网站,采取先售卖账号后找回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934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6月2日,上官某某在“交易猫”网站平台上,将自己“崩坏3”游戏账号,以1950元的价格出售给董某某,后通过向平台申诉,填写原绑定的手机号码、充值记录等内容通过审核,将账号找回,扣除平台服务费和保险费156元,骗取董某某人民币1794元。
2、2019年7月6日,上官某某在“交易猫”网站平台上,再次将 自己“崩坏3”游戏账号,以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后通过平台申诉,填写原绑定的手机号码、充值记录等内容通过审核,将账号找回,扣除平台服务费和保险费136元,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564元。
3、2020年2月26日,上官某某在“交易猫”网站平台上,又将自己 “崩坏3”游戏账号,以2800元的价格出售给邵某某,后通过平台申诉,填写原绑定的手机号码、充值记录等内容通过审核,将账号找回,扣除平台服务费和保险费224元,骗取邵某某人民币257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邵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减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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