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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单位贵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3347****,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楼**层。诉讼代表人万某乙(系公司员工),女,1987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社区**组。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被不起诉单位贵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甲)与员工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期间,该公司未支付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工资。上述人员多次向该公司讨要工资无果后,于2019年4月22日向遵义市播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大队审查后于2019年4月23日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又于2019年5月2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前支付拖欠的刘某某等4人劳动报酬66726元,至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立案侦查,该公司仍未支付。

该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已经支付了刘某某等4人的劳动报酬共计66726元,取得了4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万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贵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支付完毕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贵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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