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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罕某某,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68********,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载被害人朱某某,沿景洪市大渡岗乡关翠线-大干田的路由昆罕大寨方向往大干田村方向行驶。15时45分许,行驶至关翠线-大干田K7+500M下坡时,由于制动失灵、车速过快驶出路外导致车辆翻滚,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罕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

证实了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联合性损伤,致命伤主要在头、胸部,死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血胸并窒息等联合作用下促进死亡。

本院认为,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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