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9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宿舍。2020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将停在人行道上的该车挪至青岛市城阳区靖城路**小区东门门头房停车场的停车位上,驾驶距离约10米,后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抽取的血液进行乙醇检测,含量为170.5mg/100ml。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12月21日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公共停车场挪动车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