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住甘肃省**市**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酒后驾驶甘H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县**镇**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210.8mg/100ml,遂被带至礼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路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7.36mg/100ml。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在深夜,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且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查处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现场检查笔录、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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