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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巷**号**房。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时许,被不诉人梁某某去到本市荔湾区西增路**号**创意园**档“**服装有限公司”,将被害人刘某童存放在办公桌上的现金人民币700元、佳能24-105MM镜头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佳能70D单反相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佳能1200D18-55相机(套机、配镜头)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盗走。后被不诉人梁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4800元。

2020年8月5日,被不诉人梁某某在广州市南沙区被抓获归案后带民警追缴回上述的佳能1200D18-55相机(套机、配镜头)1部。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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