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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8.33mg/100ml)驾驶粤S6****小型轿车在本市**镇**大道**鸡店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8.33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且有驾驶资格,系被现场抓获,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无相关从重处罚情节,亦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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