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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刘某某贪污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日,居民身份证号:6226261968********,甘肃省文县人,小学文化,任文县**镇**村村委会主任、文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住文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9月3日被逮捕;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10月16日移送审查不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文县**公司在文县**镇**村修建办公楼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承揽土方回填工程,向文县**公司经理梁某某诺感谢,之后,刘某某顺利承揽到文县**公司土方回填工程,工程总价款11万元。工程结束后,于2011年9月6日,刘某某让其外甥韩某某送给梁某某30000元现金(梁某某已被文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侦查期间主动交待检察机关未掌握的行贿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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