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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新能源钟某有限公司、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钟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钟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单位**新能源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单位地址:湖北省钟某市**镇**大道**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85********,**新能源钟某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员工号P168**,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区**园**湾**栋**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21964********,汉族,大专文化,案发时系**新能源钟某有限公司**山风电场项目经理,住湖北省宜昌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钟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新能源钟某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上旬至2019年12月上旬,被不起诉单位**新能源钟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时任**新能源钟某有限公司**山风电场项目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擅自决定让施工单位在钟某市胡集镇“朝阳山”山林超过所办理的占用林地手续范围修建风电场场内检修道路和风力发电基座,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4.8亩;在胡集镇“白云山”山林超过所办理的占用林地手续范围修建风电场场内检修道路和风力发电基座,非法占用林面积23.1亩,两处合计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7.9亩,非法占用林地范围内的原有植被严重破坏,且难以恢复。

2020年4月1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明某某主动到钟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异地复绿合同、情况说明、企业基本信息和营业执照、任职文件、授权委托书和项目施工合同、施工图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山某某、杨某甲、马某某、黎某某、杨某乙、蒋某某、胡某某、高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新能源钟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追究,但因被不起诉单位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认罪认罚、诚恳悔罪、积极异地补植复绿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新能源钟某有限公司及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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