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现住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被不起诉人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21时56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l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CL865号货车行驶至铜仁市碧江区环东路滨江大道路口被铜仁市**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王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90.9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其没有行政、刑事处罚前科记录,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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