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公诉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2月25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及适用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建议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进行精神鉴定,修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4月25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1日一次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并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修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二次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以来,杨乙(另案处理)、杨丙(另案处理)组织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等人共同实施诈骗活动,该团伙有明确分工,杨丙作为组长组织各团伙成员协作共同实施诈骗,“键盘手”负责寻找受害人并将受害人骗至贵阳,“女托”负责和被骗来贵阳的被害人见面,并将被害人骗至该团伙事先选择的店铺实施诈骗。
1.2018年7月,杨乙手下“小组长”,杨丙组上键盘手,陈甲(另案处理)以“王菲”的身份与被害人顾某某网恋。2018年8月28日,陈甲通过微信聊天将被害人顾某某骗至贵阳市,“女托”即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王菲”的身份与被害人顾某某见面,并将其骗至徐某某开设的“翡翠缘”礼品店,被害人顾某某支付5000元购买了手镯一只。
2.2018年6月,杨乙手下的“小组长”,杨丙组上的键盘手陈甲以“王菲”的身份与被害人李某某网恋。至2018年7月31日,“键盘手”以“王菲”的名义,以给弟弟交学费、购买衣服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微信红包、转账共2010元。同年7月29日,被害人李某某被骗至贵阳,女托”即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和充当“王菲”弟弟的另一名“键盘手”一起与被害人李某某见面,并将其骗至一烟酒店购买了1000元的香烟。被害人李某某被骗金额301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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