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3********,侗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职业:黎平县**局**股股长,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晓群,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松从高速公路由中潮往黎平南方向行驶,00时35分行驶至黎平南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87mg/100ml,依法抽取其血液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7.26mg/100ml。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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