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原检刑不诉〔2023〕3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63********,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小区,住址同上。因涉嫌偷越国境罪,2022年7月16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周某欲去云南西双版纳,孙某某联系张某,张某联系李某某,到西双版纳国境附近,周某联系常某某(陕西渭南人在缅甸,已移交),四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常某某带领下结伙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并被带去当地赌场,四人在缅甸停留五六天后回国。
2、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周某、王某某、乔某某到云南西双版纳国境附近,周某联系常某某,四人结伙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并到当地赌场,四人在缅甸停留二三天后回国。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偷越国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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