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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8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住白沙黎族自治****村委会******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DL****白色思域牌小轿车载符某某沿儋州市**镇**大道往**岛**岛方向行使,途经**岛**岛**路路段时,与路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对方报警,周某某被接到报警出警的民警当场控制并移交给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置,交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周某某进行现场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07mg/100ml。随后,民警带周某某到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抽取血样。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梁晓琴

书记员:符精政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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