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镇,住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室。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12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王泽富、崔佳敏系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5****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金滩往碧江区军分区方向行驶至清水大道供电局灯控路口100米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向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后民警将向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为115.51mg/100ml。

本院认为,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