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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S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厦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S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N115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街道*****宿舍楼5002室(户籍地哈萨克斯坦**街**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S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S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北路内茂立交桥转盘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被不起诉人S某某酒精测试值为175mg/100ml。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样进行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S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S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照片、提取被不起诉人血样等物证;

2.护照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S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检测材料等勘验、检查笔录;

6.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S某某违反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S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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