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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区检刑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单位府谷********有限公司(前身为府谷县**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610822224032****,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县**镇******。原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本案由榆林市横山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府谷********有限公司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调查部门于2020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梁某某担任府谷县**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决定组织公司全体职工集资购房。2004年4月8日,该公司全体职工与开发商柴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住宅房28套,车库18间,合同金额431.9568万元。后因房屋附属设施费用增加,总金额变更为446.1817万元。至2006年4月将房款全部给柴某某付清,其中职工自筹支付了335.6698万元,公司补贴支付了110.5128万元。2006年12月公司集体研究决定将补贴款中的83.6622万元以公益金名义出账,26.8506万元通过虚列开支在账务上处理。该公司在职工集资购房中给予职工补贴的行为违反了国发[1994]43号决定以及财企[2000]295号、财企[2000]878号、财企[2006]67号通知中关于企业不得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府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府谷能源投资集团集运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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