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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一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57********,汉族,高中文化民权县**局退休职工,住民权县**街道办事处**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2日0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民权县城关镇绿洲路中段“**”珠宝店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在柜台之际,将放在第一节柜台(柜台里面靠左)的黄金手链偷走,被不起诉人得手之后迅速离开现场。经价格鉴定:被盗手链价值3100元。现被不起诉人已对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已对被不起诉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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