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63********,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工作单位:陆丰市**镇**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系**镇第十六次党代会代表、镇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于2020年5月19日对黄某甲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01962********,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村**巷**号。工作单位:陆丰市**镇**村村委会党支部委员、村委副主任。于2020年5月19日对陈某甲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陆丰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陈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陆丰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陆丰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8月4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度至2015年度期间,**村每年的种粮补贴款申报工作先由各种粮农户将自己的种粮亩数及种粮补助款银行卡号等数据在该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陈某甲处登记汇总,陈某甲将当年度全村种粮数据整理好后交给黄某甲审核签名,然后再上报镇农办等职能部门办理。**村委干部黄某甲、陈某甲在申报种粮补贴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以其本人及亲属的名义多报种粮面积,从中多领取种粮补贴款,并将该款非法占有。其中:1、黄某甲以本人及其妻子蔡某甲、儿子黄某乙、儿媳黄某丙的名义,多申报种粮补贴面积334.54亩,从中多领取种粮补贴款24272.63元,该款被黄某甲领取用于个人生活开支。黄某甲以其父亲黄某丁名义多申报种粮补贴面积60亩,从中多领取种粮补贴款4630.5元;以其儿子黄某戊的名义多报62.02亩,多领取种粮补贴款4513.19元,该款分别由黄某甲弟媳陈某乙和黄某戊领取,被各自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以上黄某甲以本人及亲属名义多申报领取种粮补贴款合计33416.32元。2、**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陈某甲以本人及其妻子蔡某乙、儿子陈某丙的名义多申报种粮补贴面积337.88亩,从中多领取种粮补贴款24367.23元,该款被陈某甲领取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陈某甲以其儿子陈某丁名义多申报种粮补贴面积99.84亩,从中多领取种粮补贴款7705.15元,该款被陈某丁领取后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以上陈某甲以本人及亲属名义多申报领取种粮补贴款合计 32072.38元。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多报虚报种粮补贴,非法占有种粮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较为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陈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应属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陈某甲积极退赃,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陈某甲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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