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08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C*****小型轿车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值为83mg/100ml,并将黄某某带至洛宁县**医院抽取血样检材,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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