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甲,绰号“吱吱仔”,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从事房产中介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队**巷**号,暂住鹤山市**街道**村**号**房。2010年5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释放送强制隔离戒毒,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17日、6月29日两次退回鹤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鹤山市公安局分别于同年5月14日、7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6月15日、8月2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鹤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份一天23时许,有一名**镇的男子通过微信联系到同案人麦某乙(另案处理),并说需要购买0.6克的K粉并转账了人民币(下同)450元到麦某乙的微信上。之后麦某乙搭乘被不起诉人麦某甲驾驶的摩托车,然后来到鹤山市**大道**大队门口旁边的辅道上,然后麦某乙就把用烟盒包装的K粉放置在电视塔下面,然后把照片发给**镇的那名男子看,之后麦某乙和麦某甲就一起离开了。
2019年10月份一天,有一名不知名的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联系到麦某乙,并向麦某乙购买0.6克一包的K粉,之后转账了450元。之后被不起诉人麦某甲驾驶摩托车搭乘麦某乙来到鹤山市**大道**酒吧**医院旁边并把毒品放置在草丛中,并拍照给对方。之后麦某乙和麦某甲就离开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鹤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甲不起诉。
扣押手机五台,退回鹤山市公安局处理。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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