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4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88********,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社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宁波慈溪自行购买锥尾鹦鹉,自行繁殖孵化幼鸟,其中两只通过微信(微信号:chen****o、昵称“**中”)出售给他人。2019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33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某一只锥尾鹦鹉,同年8月13日,又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某一只锥尾鹦鹉,均通过快递邮寄到义乌。2020年5月11日,黄某某在义乌被抓获,查获锥尾鹦鹉两只;同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宁波慈溪被抓获。经浙江师范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鉴定,查获的两只活体鹦鹉均系太阳锥尾鹦鹉,并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金华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公益修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