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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住湖南省沅陵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桃源县城驶往深水港方向。17时许,行驶至桃源县**街道**村**组路段,超越前方右侧步行的居民吴某某时,因载货摩托车后门未关紧将吴某某撞倒,造成吴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2020年1月3日,经桃源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郭某某赔偿吴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9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刑事和解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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