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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和被害人史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28日凌晨,被害人史某某在本市千祥镇时代网咖上网时碰到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同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趁被害人史某某睡觉迷糊之际,对其谎称先前借用史某某手机到网吧前台兑换零钱时史某某的指纹支付未成功,需重新进行指纹支付,并设置了史某某微信给自己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0元的页面,被害人史某某信以为真,未核对金额便直接进行指纹支付,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收到钱后离开网吧。

2020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已退赔被害人史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退赃的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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