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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骗取贷款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东方市**镇**路**号,住东方市**镇**路**巷私宅。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于2020年9月18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振儒,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交向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

儋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易某某于2012年帮张清装修**酒吧时开始认识张清,且张清常年提供易某某在东方市**镇住宿资金。2019年1月9日,张清伙同易某某虚构张清名下在东方市**镇**酒吧装修项目,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了个人一般信用贷款350万元,赵某某系张清配偶,作为连带责任人进行担保申请该笔贷款,之后乐东信用社发放350万元贷款。2019年7月11日,张清伙同易某某再次虚构贷款项目用途,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了个人一般抵押贷款300万元人民币,赵某某系张清配偶、作为连带责任人进行担保申请该笔贷款,之后乐东信用社再次发放300万元贷款。张清伙同易某某又一次虚构贷款项目用途,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了个人一般抵押贷款150万元人民币,赵某某系张清配偶、作为连带责任人进行担保申请该笔贷款,之后乐东信用社又一次发放150万元贷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赵某某在协助张清骗取贷款方面提供帮助,但情节较轻,且张清申请贷款时设定有抵押物,其获得前两笔贷款后有按时还贷行为,本案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抵押担保、担保物是否足额及赵某某是否主观明知张清改变款项用途等问题未能查明,关系到金融机构资金是否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儋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列入张清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件中处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由扣押机关儋州市公安局依法发还给被不起诉人赵某某。

检 察 官:李继鹏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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