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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诉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村委会**村35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明知李某某是吸毒人员,仍于2017年4月20日中午、2017年4月22日上午、2017年4月24日中午、2017年4月26日上午4次容留李某某和“侬儿”(身份未明)在吴川**镇**村鱼塘屋内注射海洛因及吸食冰毒。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7年06月13日在吴川市**镇**村的鱼塘屋被吴川市公安局查获。经讯问,谢某某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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