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明知李某某是吸毒人员,仍于2017年4月20日中午、2017年4月22日上午、2017年4月24日中午、2017年4月26日上午4次容留李某某和“侬儿”(身份未明)在吴川**镇**村鱼塘屋内注射海洛因及吸食冰毒。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7年06月13日在吴川市**镇**村的鱼塘屋被吴川市公安局查获。经讯问,谢某某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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