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73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8********,汉族,大学本科,住长兴县某某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毛国平,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浙EZ****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龙山街道齐山路顺风桥处时,被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许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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