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9时许,潘某甲(已起诉)持准驾车型B2驾驶证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子潘某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冷水江市禾青镇驶往原潘桥乡方向,途经建新村七组地段时,驾车撞到被害人潘某丙。案发后,潘某甲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与其母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商量,指使其妻弟段某某(已不起诉)、潘某乙到公安机关作伪证,让段某某为潘某甲顶责。2019年10月15日,段某某前往冷水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谎称自己系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其后,肖某某、潘某乙分别向冷水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提供虚假证言。
经鉴定:潘某丙系生前遭受车辆碰撞摔跌,造成特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潘某甲因安全意识不强、观察不周,遇相对方向来车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丙不负事故责任。
2019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潘某丙近亲属达成尸体安葬协议,并支付潘某丙近亲属6万元安葬费。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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