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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雅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XX区,住红旗镇XXXXXX号附XX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2时46分许,被不起诉耿某某酒后驾驶新NXX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沙雅县红旗镇XX村XX组路段停车场倒车时,被沙雅县公安局红旗派出所值班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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