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1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号。因本案,2020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7月初,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路**号自己家中为俞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聚众赌博提供场地2次,涉及抽头获利人民币8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及同案人员俞某某、沈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 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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