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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赌博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1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号。因本案,2020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7月初,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路**号自己家中为俞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聚众赌博提供场地2次,涉及抽头获利人民币8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及同案人员俞某某、沈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 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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