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982********,汉族,群众,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同年9月16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本市房山区**镇***小区附近向他人购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章”一枚。经比对,该印章系伪造。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于2019年9月6日17时许在本市大兴区榆垡公安检查站被民警查获,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实际使用购买的印章,且属于初犯,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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