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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高台县,住高台县城关镇****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与其朋友杨某某等人在高台县汉唐文化街夜市吃饭喝酒,期间,盛某某饮用了“牛栏山”牌白酒。当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高台县东城河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鸿丰超市门口路段时,被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小刀”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盛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积极配合检查,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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