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7********,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南省**局职工,住涟源市六亩塘**居委会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在涟源市城区芙蓉广场附近的“**饺子馆”吃饭并喝了酒。当晚20时26分许,王某某驾驶湘K—U**非营运小型轿车,从东北饺子馆”行驶至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路地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交警现场对王某某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3.1mg/100ml。后交警送王某某进行了血样抽取,并将其血液送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检验。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5.97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呼吸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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