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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次某某盗窃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2001********,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3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雅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雅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7日,犯罪嫌疑人车某某、次某某、所某某商议盗窃卓某某家一事。三人骑摩托车到卓某某家后,由次某某在通村路路口**村路路口处望风,所某某、车某某破窗后,车某某进入卓某某家中,所某某在窗口处放风,车某某进入房屋后盗窃现金一万元及珊瑚珠三颗后,三人逃离现场。后三人将现金均分,三颗珊瑚珠由车某某保管。车某某到案后,拒不交代珊瑚珠去向。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被雅江县公安局抓获。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多次作出有罪供述。

经审查案卷材料并补充调取证据,本院仍然认为雅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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