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杭州市滨江区喜来登酒店2608房间系来某某(已判刑)长期居住的场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来某某在情人关系存续期间暂居住于此。2018年5 月2日晚上,来某某容留曹某某、陈某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在该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2018年5月11日晚上,来某某容留曹某某在该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2018年5月12日晚上,来某某在该房间内容留曹某某、任某某(另行处理)等人在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来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烧开水、加热可乐等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虽暂住于该房间,但其对该场所不具备控制和支配的能力,也未在该房间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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