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峨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44********,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天峨县**镇**村**屯**号,现住天峨县**镇**楼。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天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请人到天峨县六排镇**村**屯**坡采伐一片杂木林。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采伐林木面积0.82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15.98±1.6立方米,出材量6.33±0.32立方米。
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8日依法电话传唤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造成滥伐林木蓄积量15.9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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