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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5********,汉族,中专文化,住益阳市赫山区**市场*街**栋**室。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20年8月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科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通过电脑PS软件将“益阳市资阳区某某酒店”营业执照图片上经营者王某某的名字变更成姚某某自己的名字。随后,姚某某将变造后的营业执照打印出来连同其他资料提交至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申请办理了该酒店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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