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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生,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临武县人,务工,住临武县汾市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冠标,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儿子唐某(不满16周岁)见他人使用微信二维码帮别人代收款可以赚取提成,便通过其QQ号码搜索“代收洗白”QQ群,成功加入群聊后因帮他人代收需要其提供押金,遂作罢。2020年1月份,QQ号码为188423367,昵称为“努力向前”的网友添加唐某为好友,愿意不收押金让其尝试代收款,并约定给唐某10%的提成,唐某答应了。

2020年2月22日,QQ号码为188423367,昵称为“努力向前”的网友联系唐某要求发送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忙代收款,唐某遂将其帮别人代收款并收取提成一事告知其父亲唐某某,并将唐某某使用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了对方。当日17时30分许,唐某某的微信收到被害人李某某分两次支付的2600元钱,唐某遂打电话询问唐某某是否收到钱,唐某某告知其已收到。唐某到家之后唐某某将收到的2600元钱扣除提成后通过微信红包及转账的方式支付2288元给事前加为好友的微信号为aitalishan,昵称为“一富遮九丑,一穷毁所有”的网友。同时,唐某向对方提供的其自己使用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也陆续收到被害人付某、张某、刘某某、孟某被骗的款项。因唐某的微信不能直接转账给微信号为aitalishan,昵称为“一富遮九丑,一穷毁所有”的网友,其遂将收到的款项扣除提成后转给唐某某使用的微信,唐某某再以相同的金额转给微信号为aitalishan,昵称为“一富遮九丑,一穷毁所有”的网友。至当日22时许,唐某某所使用的微信共收到被害人李某某、范某被诈骗的款项共计10000元,唐某所使用的微信共收到被害人付某、张某、刘某某、孟某被诈骗的款项共计14200元,唐某某、唐某从中收取提成2400余元。在唐某某多次转账给微信号为aitalishan,昵称为“一富遮九丑,一穷毁所有”的网友的过程中,微信平台多次在转账界面提示对方存在诈骗可能,请谨慎支付,唐某某也怀疑所收款项来源不合法,但唐某某并未停止支付,导致被害人的款项最终被骗走。

另查明,2020年2月22日,被害人孟某某的QQ账号被盗后,孟某某的QQ好友刘某某、孟某、付某、范某、张某等人陆续收到盗用人以孟某某的名义发送的信息,信息称孟某某的朋友因车祸需要住院费,但孟某某微信无法转账,让刘某某等5名被害人发银行卡号到孟某某的QQ上,其用支付宝先转账到被害人的银行卡,尔后再将其朋友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被害人,让被害人将收到的钱转至该收款二维码。5名被害人在未电话核实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号提供给了假冒孟某某的人,该人则将其转账到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卡转账成功的虚假截图发给被害人,并称款项会延迟到账。刘某某、孟某、付某、范某、张某5人则在未收到银行转账款项的情况下分别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支付到假冒孟某某的人提供的唐某某、唐某的微信内。

同日,被害人吴某某的QQ被盗后,其QQ好友李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被诈骗了26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242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的QQ聊天记录截图、唐某某及唐某所使用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被害人微信支付记录截图、被害人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及被不起诉人财付通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手机通话记录、退赔被害人钱款微信支付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孟某某、孟某、付某、张某、范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同案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被害人签署谅解书及收条的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现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案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予以解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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