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0********,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期间,吴某甲、吴某乙共十一次贩卖毒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吴某甲、吴某乙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等物品应发还给被不起诉人。
检察官:余中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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