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3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镇**路**号,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2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合伙在西洞庭**村的家中经营地下六合彩,刘某甲负责为刘某乙、刘某丙结算地下六合彩赌资,并向刘某乙提供银行卡与非法赌博APP充值结算。期间,刘某甲微信与刘某丙微信结算地下六合彩赌资,共计转出57000元、转入212000余元;与刘某乙微信名“1122”的微信号结算地下六合彩赌资,共计转出12256元;与刘某乙微信名“刘某乙”的微信号结算地下六合彩赌资,共计转出187000余元、转入26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参与结算的赌资已达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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