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泸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6日,泸定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泸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后重报。
经泸定县公安局认定:2020年5月20日,本局将犯罪嫌疑人苏某某、陈某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5月22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5月21日,三人将在西藏拉萨市所盗赃物分开携带后准备离开,苏某某在西藏日喀则市火车站被当地公安机关查缉后控制,陈某某、王某某见苏某某被抓获离开火车站逃离。因惧怕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打电话通知成都市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西藏接应返川,刘某某接电话后,从成都双流机场乘座飞机连夜赶到日喀则市。陈某某、王某某和刘某某碰面后,将随身携带的盗窃所得黄金首饰装入王某某挎包内,让其帮助带回成都。三人商量由刘某某乘车在前侦察治安检查情况,陈某某、王某某在后伺机乘车返川,因从日喀则至四川道路治安检查严格,陈某某、王某某因无身份证明不敢通过,未与刘某某一同返回。5月22日13时,陈某某在日喀则市仁布县一宾馆登记入住时因无身份证明,被带至当地公安机关核查身份时发现为网逃人员后被控制。5月2日17时许,拉萨铁路公安处在仁布县经济开发区将王某某抓获。5月22日下午,本局在成都双流机场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挡获,对其携带的盗窃所得黄金首饰、纪念币等物品扣押。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泸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经补充侦查后无法查清,现有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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