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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衡南县**镇**村**组,住址地:衡阳市珠晖区**村**路**花园**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3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C1E型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轿车自本县**镇往**镇方向行驶,行经本县**镇**红绿灯路口地段时,遇被害人蒋某乙伙同向站在机动车道上,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避让行人,蒋某乙伙违反规定停留在机动车道上,造成湘******小型轿车右侧车头与被害人蒋某乙伙相撞,致车辆受损,蒋某乙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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