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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场绥江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9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酒后驾驶云******号两轮摩托车从绥江县会仪镇黄坪村“为明桥”往黄坪24组方向行驶,行至**镇**路黄河线(K1+500M)候家湾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7mg/100mL。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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