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知产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大兴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殴打他人,2001年2月9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06年6月8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辩护人许友,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8日、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4月5日至4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与孙某某、张某某、付某某(均另案处理)自2019年7月至8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村北,在未获得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处置垃圾,非法经营各类垃圾的中转活动并从中获利,营业额为208757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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