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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诈骗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用名: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四川省苍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9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苍溪县**镇**路。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朱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9月3日朱某某因被电信诈骗,与龚某某一起到剑阁县公安局下寺派出所报案,龚某某以报案对朱某某影响不好,自己可以找律师帮其解决为由,让朱某某放弃报案。从2019年9月5日开始,龚某某以找律师需要路费、律师费等为由,不断向朱某某索要费用,朱某某通过微信或者由龚某某自行登陆朱某某支付宝账户转款等方式,截止2019年10月14日,共计给龚某某支付人民币18112.9元。龚某甲所得赃款被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19年10月29日龚某某的母亲帮其将赃款全部返还朱某某,龚某某取得了朱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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