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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盗窃、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曾因诈骗,于2009年10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龚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龚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分别于2019年5月8日、16日和19日,三次至常熟市**镇**超市西面的**彩票店内,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采用直接刮擦的手段,偷刮被害人胡某某的共计价值人民币3800元的顶呱呱彩票320张。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彩票325张;

2.书证: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二、伪造金融票证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于2018年10月份,通过QQ、微信联系制作假票证人员,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唆使他人为其伪造中国农业银行存单1张,存单户名为龚某甲,账号为xxxx4,金额为11万元,并将该存单交于其爷爷龚某乙保管。2019年7月4日,龚某乙持该存单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单1张(系复印件)、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2.证人朱某某、龚某乙、龚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龚某甲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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