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64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和被害人龚某乙系前后邻居。2020年2月22日,因龚某乙开挖排水沟,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龚某乙腰椎骨折。经南昌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龚某甲为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被不起诉人龚某甲赔偿被害人龚某乙各项损失,取得谅解。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龚某甲主动到南新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各项损失,取得谅解,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