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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87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任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龚某甲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7****的小型越野客车,由云岩区新添大道北段往中环方向行驶,驶至新添大道1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龚某甲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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